为什么开车撞死人只要支付几万块钱就能解决?
2014年2月5日晚8点半左右,我爸在家门口十几米远的盐城市尚庄镇人民路上惨遭车祸,丧亲之痛,寒彻身骨,更让人绝望的是4月28日盐都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刮倒行人逃逸找不到的车辆和相隔四分钟后直接撞人头部致死的车辆同等责任!请熟悉交通法规的朋友评价,这样的认定公正吗?在视频中看到,爸爸被一辆疾驰的银色起亚福瑞迪侧面刮擦屁股倒地,一分多钟后坐起手揉腿部(痛心!快离开那里,危险!可是不知道是不是摔蒙了,爸爸还是坐在路面上),5辆车都避让开过去了,第6辆车(别克苏J177*)直直地撞上额头,人摔出去4、5米远车辆才靠边停下,驾驶员下车看了一眼,又折回,然后警察来了……
法医鉴定交通事故颅脑撞击死亡,苏J177*车辆检验左前灯撞碎,车灯内残留血浆。
看文字只是没有感情的交通事故,看了视频却是活生生的人被苏J177*撞死,死,死……
交通法规定,撞死人的判全责或者主要责任才需要坐牢,最多三年,如果是同等责任以下,牢不坐,按责任比例赔钱既可,基本上在保险范围内,个人不需要出多少钱。
尽管这条路上监控非常多,但是交警没有找到那辆起亚车,我们根据交警的要求提交了车辆逃逸出具事故认定书的申请,按法律规定,交警在申请后10天内出具事故认定书,然而55天后事故认定书才出来,结论就是逃逸车辆和撞死人的车辆同等责任,理由是逃逸车不看路刮倒行人,加上逃逸,有错;撞死人的车辆不看路撞死人,有错。我问这两辆车的错怎么衡量出来相等的?交警避而不答:领导集体开会研究的。交通法规定要按照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定责,交警叔叔,你告诉我这两次撞击属于一起事故?这两辆车对我爸死亡的作用是一样的?碰伤人和撞死人的严重程度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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