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463 发表于 4 天前

一块工业用地被卖三次,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兴趣调查吗?

  一块工业用地被卖了三次,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兴趣调查吗?
  南昌发生利用工程建设、企业改制和土地储备为幌子的混水摸鱼的贪腐大案
  以三千三百五十万元财政资金送礼,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兴趣调查吗?
  南昌市发生以三千三百五十万元国库资金送礼事件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六十九)
  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肯尼迪人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古往今来中国最杰出的批评家黄剑平”(自封)报道:
  1、本文附件39是2006年7月6日加盖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决定书》,其中写:“经过调查,在玉带河改造拆迁过程中,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拆迁单位,按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安置房随后参加房改。2004年10月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其土地由国家通过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此有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洪储收字【2004】4号为证),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东机床厂等四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2004】269号)及其附件,四企业退城改造,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其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按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收购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费用36798万元,剩余6509万元用于解决四企业银行等债务和产权交易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是承担四企业改制安置的角色,本身不涉及土地交易。因此,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涉及缴土地增值税。”
  本文附件23是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6年5月17日加盖了其公章的书面答复,其中写:“2004年10月南通公司改制,其整体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其土地,向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款,南通公司不涉及缴税。”
  本文附件14是2006年4月10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并出具的《关于罗建平有关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中写:“(三)南昌通用机械厂涉嫌擅自出售原厂房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开发的问题。经调查,南昌通用机械厂生产区用地已于2004年12月经我局公开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该用地公开出让手续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出让方案是经市政府、市监察局批准同意的。”
  本文附件17是2012年11月6日加盖了南昌市审计局公章的《关于对黄剑平来访答复函》,其中写:“2003年,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对玉带河西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原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生产及生活用地进行征用拆迁,并由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丈量、拆迁等具体事宜。同年,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签订了玉带河西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2005年5月16日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办理了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结算(市八湖两河指挥部认可)。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所收拆迁补偿费主要用于拆迁过渡、搬迁奖励、生产等方面。”
  将以上四段文字进行简单地比对可以发现,南通公司的土地经历了三次征收,房屋经历了两次征收拆迁,即:一、2003年4月,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公章名称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的需要;二、2004年10月南通公司改制,其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三、2004年10月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其土地由国家通过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此有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洪储收字【2004】4号为证)。
  问题出来了,问题一:哪位高才策划了如此高明的套利方案?问题二:同一块地产卖了三次,同一处房产卖了两次,请求检察院查明多余的利润的真正去向!问题三:根据当年建筑工地围墙上书写的大标语,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打着建设数码城的幌子施工了一段时间,新建居住式楼群已封顶初具规模,建筑工地围墙上书写的大标语变成了江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记得好像是这个名称)建设的“上林春天”高档居民生活区。问题四: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是否真的将购买此块“工业用地”的资金支付给了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否真的将拍卖此块“工业用地”的利润支付给了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监督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监督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真的将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拍卖此块“工业用地”的利润支付给了南通公司,同时将国库拨付的改制资金中收购南通公司的房产和地产的资金支付给了南通公司?!我判断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监督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将以上三笔资金支付给南通公司,请求检察院查明此三笔资金的真实去向!
  我认为江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即:第一步,以“2003年,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对玉带河西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原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生产及生活用地进行征用拆迁,”的名义,让市财政支付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款”和“土地征收款”;第二步,“2004年10月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其土地由国家通过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此有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洪储收字【2004】4号为证)。”第三步,“根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东机床厂等四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2004】269号)及其附件,四企业退城改造,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其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按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即以国库拨付的改制资金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南通公司的整体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第四步,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通过借助权力运作,将土地性质变更为“房地产用地”,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以“零”代价从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手中接收此块“房地产用地”。
  且看下文就知道三千三百五十万元的国库资金是如何作为大礼送出去的。
  2、本文附件18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拆迁办于2012年7月19日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其中写:“我办于2002年8月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始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本文附件26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其中写:“2003年因玉带河建设需要对南通公司在玉带河西支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因历史原因,南通公司在拆迁房屋中有建筑面积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无产权证,经房管局和拆迁办丈量确认认可,并补缴了规费,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其余1835.20平方米被确认为82户拆迁户的住宅面积。”
  按理,拆迁施工费应由所谓的“建设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所谓的“建设单位” 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委托书》和《房屋拆迁委托书》支付给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怎么变成了所谓的“房屋被征收方”来支付这笔资金?!
  请求检察院责令三方(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分别提供《房屋征收委托书》和《房屋拆迁委托书》以考证事实真相。
  《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25)中没有“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
  我判定:该笔款项实际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送给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行贿财物,折合现金约6728880元。即:1682.22平方米x4000元/平方米=6728880。请求检察院查明该笔款项(财物)的实际去向,如被青云谱区拆迁办个别人贪污了,则其构成贪污罪,如被青云谱区拆迁办挥霍了,则其构成受贿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均构成行贿罪。
  3、本文附件26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其中写:“在82户拆迁户安置过程中,有4位拆迁户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了安置房,要求在南通公司生活区给予另行安置,南通公司在其生活区老医务所对4位拆迁户进行了安置。在玉带河建设拆迁中,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同意以拆迁还建房名义为公司解决一部分住房,南通公司在京东还建房中得到46套房源(含4户拆迁户放弃的房源)。对该46套住房分配,南通公司制定了分配原则,并报当时上级单位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南通公司把其中的四套房屋分配给了四位公司领导,即原公司总经理金国性,原公司副总经理李锦南,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军和原公司副总经理徐晓。该分配的四套房屋为公房性质,2009年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了房改。根据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南通公司四位领导分配的房子存在贪污行为。”
  经本人核对《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25),其中没有46套房源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财物)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
  请检察院责令三方(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提供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赠送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6套房源的批文以考证事实真相。
  我判定:该笔款项(财物)实际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是送给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行贿财物,其实是双方领导人人有份的赃物,由此双方领导均构成贪污罪。此笔款项(财物)折合现金约23920000元,即:46套x130平方米/套x4000元/平方米=23920000元。
  “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此话完全是瞎编,因为:现今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我认为:改道出于预谋。即:厂房区实际没有任何因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拆迁项目,厂生活区发生过三栋职工居民房和一些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被征收)。
  4、《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25)显示: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位公司领导和四十二位公司干部(其中可能夹杂了非该公司干部,比如江东机床厂的干部,比如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干部)截止结算结束日(2005年5月16日),个人均没有缴纳半分钱,却在明知自己不是拆迁户(被征收房房主)不具备获取拆迁安置房的资格的情况下,将46套受贿房瓜分完毕,每户130多平方米。
  被强迫参加了房改的78户被征收房房主须缴纳如下费用:房改款(有的说每平方米八百多元,有的说每平方米六百多元)、超面积款(每平方米一千二百元)、楼层差款、结构差款,最终却被安置在京东经济适用房中,实际为廉租房,廉租金以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收取,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4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以上条例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40平方米),2004年在没有与我签订《房屋征收合同》的情况下被区拆迁办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而强拆,2006年9月因我的投诉和上访才给我9900元材料费。
  试问:以上所指46户非被征收房房主每户得到13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拿到了房产证,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5、《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甲方(区拆迁办)支付给乙方(南通公司)的11项费用(合计5062295.67元),均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的被征收房及被征收房附属物的补偿金的名义送给南通公司的行贿资金之一,因为厂房拆迁实为后来(大约1年多以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厂区土地的拆迁项目,非为玉带河西支的拆迁项目。并且,现今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我认为:改道出于预谋。即:厂房区实际没有任何因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拆迁项目,厂生活区发生过三栋职工居民房和一些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被征收)。该笔5062295.67元资金,如果被一人或多人瓜分,其构成贪污罪;如被南通公司挥霍,则南通公司和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均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诈骗财政拨款)。
  特别声明并特别说明:有关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和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治理工程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均未丝毫触及厂房区的围墙和工业用地而仅仅稍微触及了厂生活区的事实,检察院可以不必听我的一面之词,可以向现在仍然居住在生活区的广大职工和家属调查,他们不可能串通所有的职工和家属作伪证!检察院同时可以责令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提供有关的《土地征收合同》和《房屋征收合同》以考证事实真相!
  6、《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乙方(南通公司)支付给甲方(区拆迁办)的15项费用(合计2205228.55元),等于是以白菜价买回了黄金,因为南通公司由此得到了6512、14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二千六百零四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以上。(安置房的面积是以安置资金按约定价格购买变现的。)如此做帐,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即出于做帐之需要,南通公司从巨额受贿财物(受赠财物)中拿出2205228.55元回赠。此笔款项如被区拆迁办的有关人员瓜分了,其构成贪污罪;此笔款项如被区拆迁办挥霍了,其构成受贿罪。南通公司构成行贿罪。
  7、《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房屋拆迁时造成停电损失补偿40000元,石材厂和绿化带房屋拆迁补偿明细(另按上级要求,已签订单项协议,其补偿费不在此结算单元内)。估计此笔费用在1.8亿左右,实际发生额不详。(现在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纯属又一笔巨额的被诈骗的财政资金。)
  8、《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有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以8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补缴了建设规费,以“拆一还一”的方式获得了相同面积的安置房,问题是:这笔钱按理应该由南通公司直接支付市建委,由此我认为:市建委极有可能没有参与这3517.42平方米的认证工作并最终收到这笔补缴的建设规费。(检察院可以责令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和市建委分别提供该笔资金的收付凭证。)
  9、78户职工拆迁户所交房改资金去向不明,因为该笔资金未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检察院可以责令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笔资金的收付凭证以考证其去向的合法性。)
  10、南昌市审计局2012年11月6日加盖其公章的《关于对黄剑平来访答复函》(见附件17)中写:“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
  我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是: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转入一部分,请检察院责令市审计局、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转账凭证以考证事实真相。
  南通公司没有参与玉带河改造工程的任何施工建设,南通公司在玉带河改造工程中也没有地下管线受损或需要改道,不存在地下管线因玉带河改造工程需要由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南通公司地下管线的补偿,故2012年11月16日下午南昌市审计局经贸处赵处长在座谈会上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南通公司地下管线的补偿款,该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均神秘诡异。
  经本人多方查实: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均属原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编外临时机构,没有取得成立批文,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雕刻公章没有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签发准刻证并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章,属于私刻公章,本人正在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伪造印章罪的刑事责任,故该地下公司转给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区拆迁办的资金的合法性何在?!
  11、综上以上10项,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付出的行贿大礼高达:6728880元+23920000元+5062295.67元—2205228.55元+40000元+1.8亿元=33505947.12元+1.8亿元=0. 3350594712亿元+1.8亿元=2.1350594712亿元。即三千三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行贿受贿大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居然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包庇罪犯!
  12、以下论述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情况:(以下节省3千字左右)
  退一万步讲,既使不是伪造的,也应依法追认为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而【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居然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吉伟伟副局长于2013年12月25日11时左右当面解释说: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南昌市人民政府是一个整体,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
  请问: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国务院也是一个整体,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能代表国务院签发批文吗?假如能,干脆将国务院撤销,由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代行国务院的全部职权!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真正应该履行的职责是: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报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干,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倒僭越了(典型的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
  备注:还有人说: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委托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请问:授权委托书在哪里?既使真的委托了,也应该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加盖委托单位(市政府)的公章,为什么加盖被委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以下节省1千字左右)
  根据附件6、附件7 和附件15,光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就非法占用土地270亩,整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非法占用土地应该达1000亩以上,土地的属性多样化。
  (3)、附件16即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的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该证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监制章,该证书的最下端有如下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和监制章,何以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的证书并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傻瓜也能看出该证书是伪造的!
  以上四份证书上均写“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又称“南昌市城市排渍道西支改造工程”、又又称“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西支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该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其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见附件21)中写:“玉带河西支工程于2003年开工,工程业主为南昌市八湖两河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故此进一步坐实了以上四份证书是伪造的。
  有人说:“也许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了解情况乱写。”我说:“不可能。有很多老员工还在。”
  (经分析我认为还有一种可能: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詹辉参与了以上四份证书的伪造,其被一审法院判处受贿罪后,第二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毛顺茂和第三任主任肖江对以上情况不知情。)(以下节省2千字左右)
  (6)、本分项论述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以下节省1千字左右)
  13、以下论述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印章罪。
  经本人多方查实: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南昌市人民政府的编外临时机构,没有取得成立批文,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雕刻公章没有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签发准刻证并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章,属于私刻公章。
  14、在没有取得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在连立项批文都没取得的情况下,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共骗取财政拨款30.7515亿元以上,胆大包天!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
  《人民日报》刘建林2005年9月22日08:36:37 在《南昌启动八湖二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 城区大变脸》中写:“从2001年起,南昌市启动城区八湖二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累计投入资金近16亿元,使昔日污染严重的臭水湖变成水天一色的绿明珠;垃圾遍地、杂草丛生的‘龙须沟’变为风景秀丽、绿水长流的碧玉带。”   
  《人民日报》2007-07-29 第01版《民生为先看南昌—时政—人民网》中写:“2002年,玉带河治理工程上马,市财政5年来投入达12亿元。”故经计算:2005年9月22日至2007-07-29玉带河治理工程投入约4.8亿元,
  “象湖、抚河截污工程”投资67400万元。“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投资32515万元。以上共计30.7515亿元,2007-07-29至今除‘象湖、抚河截污工程’以外的其他投资额尚不详!(故本起诈骗公私财物罪的大案涉案金额实际有可能超过40亿元甚至达到50亿元。)
  (以下节省4千字左右)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687919248
  [email protected]
  2014年4月16日
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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