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康道生 发表于 4 天前

以讹传讹!区宣传部出卖了市纪委!

  以下所述绝对真实,后面有本人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在2013年5月,北京某媒体记者来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调查采访:老边区太和庄村为了逃避债务和违约责任,将六个村办企业进行了虚假破产一事。老边区委宣传部负责接待,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后附原文),记者又找到本人进行核实,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里面错漏百出、谎话连篇,最明显之处为:
  一、宣传部称辽宁省纪委已有查处的结果。记者去省纪委调查后得知:省纪委根本就没有调查结果,宣传部在假冒省纪委,招摇撞骗。省纪委一直在等待营口市纪委把假破产案的调查结果上报,已经等待好几年了,花开花落几度秋,他依然在痴痴的等待,真的很执着。
  一、老边区宣传部的文件中称:营口市太和实业总公司破产时,召开了债权人大会。事实上并没有召开债权人大会,有法院证明:老边区人民法院通知【(1998)边经破字第19—5号】,通知中说:原定于1998年10月9日上午9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后附通知原文)
  二、宣传部称:未发现路南镇政府有关人员编造假账。可镇政府下发的破产文件连编号都没有,这难道不算造假?(后附文件原文)
  三、宣传部又称:本人承包的营口市太和轧钢厂在1997年12月25日提出兼并申请。事实上绝无此事,请区委宣传部拿出有本人签名的兼并申请书。本人承包的营口市太和轧钢厂,经营状况良好,与多家工厂签订了加工合同,为什么要请别人来兼并我、宣布我破产?
  四、宣传部又称:1997年12月25日经老边区路南镇工业公司研究同意由营口市太和实业总公司兼并营口市太和轧钢厂。请宣传部拿出路南镇工业公司批准的兼并文件和兼并协议书!营口市太和轧钢厂是我个人的工厂,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兼并、侵占,公民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宪法规定的,他们有什么权力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兼并我的工厂?!宣传部的领导们难道连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吗?
  五、宣传部歪曲举报事实。本人从没向区信访局举报,因为其无权查处。在2011年9月,中纪委和省纪委给市纪委下文件,限期调查处理我的举报问题,并把结果上报。市纪委派一名副书记到老边区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的文件,区里决定由区信访局负责。但在2011年11月1日,信访局又把此案退还给市纪委,因为信访局无权处理干部违纪问题。此后几月,经过几次推诿扯皮,区信访局被迫接受任务,如今仍是毫无结果!
  老边区委宣传部为什么会出具这份漏洞百出的文件呢?其实他是有依据的,其依据就是营口市纪委2009年6月4日的“初核报告”,把营口市纪检委推在前面当挡箭牌、保护伞。区委宣传部为了应付记者的采访,就像学生应付考试一样,自己不会怎么办呢?抄!‘班长’的已经写好了,照抄就行了,而且抄的很认真、很工整,也没看看‘班长’作得对不对,结果是错上加错。
  营口市纪委2009年6月4日的“初核报告”,时至今日都没有交给本举报人。本人曾被抓去坐牢,出狱后,老边区公安局为了推卸抓我的责任,把市纪委的“初核报告”交给我,至此我才拿到市纪委本应该反馈给我的这份“初核报告”。经过比较,我发现区委的“情况说明”与市纪委的“初核报告”有许多相似之处。
  2013年底本人向营口市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他们自然不会查处;我又于2014年初向辽宁省纪委进行了举报,依然石沉大海、音信皆无。向中纪委举报,也是委托辽宁省纪委调查处理。
  本人已经67岁了,当年的工厂已经被破产了十几年,我连根针都没带出来,而某些领导、参与假破产案的干部仍然官居要职,我该怎么办?
  孙玉砚 13050609821
  区宣传部文件:
  关于孙玉砚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
  上访人孙玉砚,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村民。多次致信中纪委,反映:老边区常务副区长XXX及其表弟路南镇太和庄村书记XXX,在他们二人的策划组织下将本村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厂、企业进行了破产,给国家、集体和群众造成巨大损失,至今有两个破产企业连厂名都没改,照常经营。主要采取编造假破产的目的,通过此次破产,贪污所得共计120多万元,后打击报复举报人,行贿法院批准假破产等,要求查处。
  孙玉砚同时又多次到市、来区上访反映,1998年,路南镇政府和太和庄村委会,对坐落在太和庄村本人承包的企业进行破产时,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和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一、省、市纪委查处结果
  市纪委于2009年8月14日针对上访人反映的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核实如下:
  (一)、关于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有关人员编造假帐,使太和庄所属三个企业已破产的情况
  经查:1998年5月,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所属三个企业太和实业总公司、营口市辽河机械厂、营口市建筑机械厂向老边区路南镇申请破产,经路南镇政府同意,上述三个企业向老边区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组成清算小组,召开债权人大会,并委托老边区审计局、价格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对上述三个企业资金状况、资产和土地进行评估。1998年7月,老边区法院根据老边区审计局、价格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对上述三个企业的资金状况、资产和土地进行评估情况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上述三个企业破产,尚未发现上访人所反映的违规行为。
  (二)、关于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有关人员在太和实业总公司破产时兼并了营口太和轧钢厂和太和物资公司,将兼并时间由1998年6月写成1997年12月25日。
  经查:营口市太和实业总公司、营口市太和轧钢厂、营口市太和物资供销公司于1997年12月25日提出申请,经老边区路南镇工业公司研究同意由营口市太和实业总公司兼并营口市太和轧钢厂和营口市太和物资供销公司。根据上述单位的申请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老边区工商局于1998年1月11日核准发照。尚未发现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三)、关于反映拉拢行贿法院法官,给法官购买手机和给老边法院以退休的院长张玉茂以律师服务所的名义在太和庄领取报酬
  经查:从2000年起,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在老边区法律事务所聘请老边区律师服务所李贵鸿为该村常年法律顾问,2001年11月、2003年11月,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付给律师服务费6000元。此时老边区法院已退休的院长张玉茂不在该律师服务所工作。尚未发现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省、市纪委处理意见
  (一)、尚未发现上访人信中所反映的违纪问题,此案可以结案。
  (二)、孙玉砚反映的由于太和庄所属三个企业假破产,给其造成直接损失110万元问题,涉及民事赔偿,建议按司法程序办理。
  二、信访初步调查处理意见
  针对孙玉砚到市、来区上访反映:1998年,路南镇政府和太和村委会,对坐落在太和庄村本人承包的企业进行破产时,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和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区信访局接到案件后,于2013年2月20日转送路南镇调查处理。初步调查意见如下:
  1、太和庄村所属的三个企业太和实业总公司、营口市辽河机械厂、营口市建筑机械厂, 1998年,已由老边区法院依法裁定破产。
  2、上访人孙玉砚要求赔偿法院依法裁定企业破产所造成的损失没有合理依据支持。
  3、如对1998年的破产裁定存疑,建议上访人走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对1998年的破产裁定重新裁定。
  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宣传部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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