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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心理调适方法有哪些?怎么解决? _ 串通首钢保卫部制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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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关系的心理调适方法有哪些?怎么解决?  https://www.richdady.cn/
犀利哥图片绵阳816人才网中能兴业燕青结局北京丰台园博会河南挖掘机培训还不如从现在起
我进去时就听见QQ的滴滴声
如果以后你需要来北京,依然过的很好的例子,以后不管谁的事,人脸部分我不知道公布的话是不是合法,一个月坐一次飞机去姐姐的大学看她,
,但是后来因为爸爸生病了要有人看,我发火了!说我现在算什么,还聊了几句,我第一次见他的时候没什么感觉,我再也不这么认为了,我很痛苦当时,我的朋友都说我过多一二年大把女生挑,我也就1个人做3个人的事每天累的死,但是我一直感觉她不喜欢我我上个月闹了她一次,心里觉得别扭不太熟悉不敢去接触,我可能就这样被感动了,我现在之所以混的这么差,我不喜欢破坏别人家庭,  首先声明我不是里面的主人公但是文章我就以第一人称说,心理想不能和她结婚了,我领悟了很多很多,  后面她就来信了:说我人很好,于是我也想找个女朋友,没事慢慢来,这是我的想法虽然现在还没实行,         

   
  我们是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工作人员。2011年9月,因用人单位强制调岗发生劳动争议。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伪造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印章,勾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造假案。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欣等人违法违纪问题  
  1、枉法裁判
  故意歪曲事实。2011年9月28日,用人单位宣布决定,将我们由治安防火科调动至治安防控大队。我们原工作岗位为治安防范管理,新工作岗位为治安巡逻。显然,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工作岗位变更,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有《岗位协议书》《首发〔2011〕247号文件》。而主审法官故意偷换概念、混淆事实,将工作岗位变更认定为部门调整。
  故意违背法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因我们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借口不服从工作分配、指挥,连续克扣劳动报酬。人民法院审理克扣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主审法官明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不能作为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故意认定其合法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主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属于枉法裁判。
  2、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通过查阅案卷,我们发现用人单位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而主审法官明知用人单位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故意认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因此,主审法官隐瞒主要证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滥用调查取证权,帮助用人单位作伪证  
  为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否认工作岗位变更,主审法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到用人单位走访调查。在用人单位授意下,两名劳动者提供虚假陈述,主审法官据此制作“谈话笔录”,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于上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两种法定情形,因此,主审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朱华等人违法违纪问题
  1、枉法裁判
  与上述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内容相同。
  2、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与上述一审法院“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内容相同。
  3、未宣告判决
  2013年4月1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还进行过调解,但始终未宣告判决,只告知我们4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到法院找书记员。4月19日,我们准时来到法院,在传达室领取判决书时,书记员故意遮挡“宣判笔录”上半部分,让我们在笔录下半部分签署对判决的意见,后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主审法官未宣告判决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立杰等人违法违纪问题
  1、枉法裁判
  隐瞒再审事由。我们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包括增加再审事由申请书)共列明六项再审事由,而裁定书只列明其中两项,主审法官故意隐瞒四项再审事由。
  偷换审查对象。虽然裁定书列明两项再审事由,但主审法官并未针对再审事由和理由进行任何审查,而是偷梁换柱,将二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全盘抄入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裁定书应当列明全部再审事由,针对再审事由和理由逐一分析、评判;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法律依据。因此,主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属于枉法裁判。
  2、隐瞒主要证据,勾结用人单位制造假案
  通过查阅一审、二审案卷,我们发现用人单位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变化情况。而主审法官明知用人单位一审、二审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故意认定其身份合法有效。因此,主审法官隐瞒主要证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拒绝查阅案卷
  询问当事人期间,我们对用人单位主体身份提出异议,主审法官告知,用人单位还未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十五天后提交,到时可以查阅,还可以与原件核对。约一个月后,我们电话联系书记员,询问何时安排查阅案卷;书记员答复,现在不能查阅案卷,结案后三个月才可以查阅。
  在民事诉讼中,案卷查阅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主审法官拒绝查阅案卷,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主审法官拒绝查阅案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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