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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天枰是——鬼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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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纸裁判文书,失去证据认定的败诉,同时也宣判着“法”的败诉。”
  这段话是我留在2012年8月13日,宣布判决后在质证笔录中之墨迹。
  “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今日借用宋?苏辙《上皇帝书》之言,上诉至二中院以表对原审判决不服。
  上诉书中,本人恳请不要在中院审理,发回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我要看一看,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律的准绳,是否为人民——绳不阿贵?是否这个绳,结成圈套,套在人民的脖颈上,让捍卫“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我,死在东丽区人民法院的黄粱上做美梦?
  我深知,再次到东丽区人民法院再审,意味再次败诉,因为,从我的个案和我所知的共案,之所以都败诉于东丽区人民法院,是无人胆敢以法官的职业道德,拍案而起——执行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在东丽区人民法院……难求,难于蜀道之难,使人到此凋朱颜,但,为求得法律的尊严,我愿唱和:“地崩山摧壮士死,然后天梯石栈相构连”。
  我已做好了一而再,再而三败诉的准备,即使,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仍,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让我输的心服口服,我将继续用两根穷骨头做鼓槌,直至将他们的丧钟敲响,印证我曾对母亲写下的忠贞祭词:“女儿将替倒下的您站起来,虽然站起来女儿仍很卑微,但,女儿坚信,只要女儿站直,魄力便惊天动地,相信女儿,当我生命之血,流尽最后一滴时,将为公平正义以句号做结束”。
  下面是我递交的上诉书中部分内容:
  上诉理由:审理过程徇私枉法,证据造假,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应法律错误,事实如下:
  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三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涉及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本院证实被告合法”。
  判决书的下达应该是严谨——言出随法,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该以法律律条做为宣判佐证,既然认定被告合法,就应该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细则的法典规则。
  没有相关法律律条做依托,是法院无法可依,他们的‘调查取证’是违反法定程序正义,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在我没有提出申请及提交书面申请,法院违背最高院的规定,越俎代庖地目的就是:暗箱操作以达到包庇纵容被告武警医院。【相关情况见后面我写给东丽区纪检,关于权欣·何宪宝执法违法的事实】
  所以,【判决书第6页14行】“本院依法到颁发该证的机构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部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合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法律规定,谁监督谁管理,那么,就该由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盖有印章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可惜,在我看到的被告提供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没有监督和管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公章。
  只看到被告医方提供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在该件上写到:“此件仅作为王桂珍案件相关业务使用”。
  被告医方的许可证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除王桂珍以外对任何人行医都没有执业资格。
  就是此件,在2012年3月1日庭审,何宪宝认定被告提供的‘对外有偿服务可证’违法,“是自己证明己”【调取庭审影像资料】。
  被告的许可证,违背了行政审批的一般禁止,特殊许可。
  根据特殊许可之原则,被告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出示:经过地方卫生部门核发开业的行医执照。
  作为被告医方和法官都明白,要想证明其不是非法行医,就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之规定。【省略】
  为了帮助被告医方执业合法,法院特致函,便有了判决书:2012年7月3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部的复函。【第6页倒数第10行】
  此复函在庭审时我方认为是伪证,因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的复函特意注明“私”密,有悖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所。
  作为法官知法懂法,就不该违背法律的规定,在判决书中下达:“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被告对外行医合法,被告医护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合法”。【判决书第7页第4行】
  法官已把公权力私有化,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孤证不能达到证明程度。
  作为法官懂法,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为了让证据披上合法的外衣,所以,在判决书第5页首行书写:“被告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请法官,重温一下《民诉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并有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因此,判决书第6页8行【“本院对被告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恰恰证明法官违背法律的规定,剥夺原告与被告证据原件核对的铁证如山事实,恰恰证明没有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违法行为。
  违法到,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制约,像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践踏法律,竟以“本院认为”和“法院有权利” 在判决书中下达:“医生的资格,确认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知法犯法行为。【第6页倒数第9行】
  下面,来看一组被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的合法医师两证,是怎样视法律为一纸空文。
  李国锋:执业证是2011年6月22日颁发,该人在为患者【2010年3月26日至4月4日】治疗期间没有取得两证,违反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属于无证行医。
  杨秋平:资格证是2010年12月15日颁发,执业证是2010年12月31日颁发,该人在为患者【2010年3月26日至4月4日】治疗期间没有取得两证,属于无证行医,即使在患者逝世后取得的《两证》,年、月时间相同仍属于违法。
  曹文里:资格证书编码不一致;张玉华:两证的发证日期不一致,请问:这二位那个版本是真?那个版本是假?
  王晶晶:资格证是2007年9月21日,执业证是2006年12月8日,两证取得违法,依法应是《资格证》日期在前,《执业证》日期在后,而该人两证的时间顺序恰恰相反?且已经被剪角,依法属于作废证件,不能向法庭提供作为质证证据。
  赵云来:被告特权高卫东在庭审中称没有两证,本人是实习生已不在本院。我方反驳,病历记载此人是医师医生,没有注明是实习生,就应该有两证。
  付婷的资格证签发时间,只有月份没有年份;黄宝凤的资格证无签发时间,颁发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张亚杰的资格证无发证日期,颁发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李玉芳?刘翠华?郭俊玲?胡兴利等颁发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张爱玉?张俊芳?孙倩?庞营没有提供两证原件,王娜执业证没有盖公章,没有发放时间,被告特权高卫东在庭审中均称无法解释。【调取庭审影像资料】
  刘旭:被告在2012年7月25日,提供的是复印件,被告特权高卫东又故伎重演,称该医生在换证。
  在庭审中,就两证的换证时间,我当庭提出早过了期限,但,法官置之罔闻。【调取庭审影像】
  两证换发的结束时间,见卫医疗{2010}169号《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二?换证时间规定:“换证工作从2011年1月1日开始,2011年4月30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2011年5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法,早有明令,被告医方的谎言早该破产,可是,法官任由被告医方一直讲‘谎言’的故事,一直从169令下发换证通知,至2012年7月25日。
  换证停止了1年半,但,被告仍在庭审,上演瞒天过海最终胜战 ,法官功不可没。
  法官的功,更,标于判决书第9页: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判决书黑白翻转的败诉,庭后我放弃了判后释疑,因为深知:东丽区人民法院的法律,即使有一千磅的重量,却没有一盎司,会放在公平正义上的天枰做砝码。
  即使知道公平正义的天枰倾斜,庭审过程,我还是面对法官,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和执法不公说出忠告:作为法官应该依据民诉法第4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作为法官应该知道双肩上的天枰,左肩是“德”,右肩是“良心”,古人云:“士有千种品性,“德”放在第一位”。只有具备了“德”,“良心”才能使公平正义的天枰不会倾斜。
  但,人微言轻,无法为“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天枰,增加公平正义的砝码。
  即使欲加之罪在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6行下达判决:“原告坚持司法鉴定,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故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也不能摧毁我的意志,坚信,卷宗中的文字,字字千金,就是认定其执法枉法事实的证据,会替我鸣冤开道:
  1·在没有确定资质合法的前提下,怎样依法做医学会鉴定?2·法院不依法进行该项委托事宜,怎么做医学会鉴定?3·法官为何不轻点鼠标查清事实依法认定:一个没有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
  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能证明:是草民的陷阱,权利的保护伞。
  作为知法懂法的法官,应该在执法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才可以做医疗机构事故鉴定。
  作为法官,法律谙熟于胸,知道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所以,以含糊其辞第几条法律并断章的‘法律’救其上岸,可是,在其判决书中的前段还是将他们陷于溺水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细则管理。【判决书第7页正数第9行】
  被法官拆开的法律条文,我来续上后段以示法律的严谨:“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部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作为法官,在明知【地方】是指天津卫生行政部门,那么,他们的执法已经违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故,法官判决原告方,不做医学会鉴定的败诉不成立,此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还有:判决书第5页4行:原告提供的光盘视频,被告认可系其呼吸科病房,但原告未能陈述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既然法院以法律的名义:“对于涉及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为何,法院一视不同仁对被告“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调查取证”?
  我的取证只需轻点鼠标,不会像为被告远驾劳顿多次。 看来,是我的筹码不足以吸引人,但是,我还是要以证据的重量增加筹码,来反驳判决书第5页5行:被告提供的王桂珍病历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采信被告代理人高卫东在2012年7月25日:“是本院呼吸科的病房,但是声音从何处发出的我们不清楚。”就是:善恶不分,天必藏奸。
  被告的谎言,法官阅一下,被告递交法院的病历卷宗,转入记录第7页记录,及2011年6月16日《关于王桂珍患者诉讼相关事宜说明》的记录:“该室非标准病房条件,且存放冰箱{存在噪音}?血气分析机{医护多次进出}等医疗物品,可能影响患者休息。”便揭穿被告不知噪音的来源。
  只是,法官不肯。
  只要法官移动鼠标到美菱官方网站,就会调查出冰柜噪音54.5分贝。【冰柜启动的噪音远大于70分贝】
  只要谙熟业务,就可以依照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医院病房夜间噪音不应当超过30分贝,白天不得超过40分贝”,判被告医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病房管理制度》第三条:“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判决书中法院采信之证据,是【所有的复印件和原件没有核对的证据】,是没有医师和执行者签名的失真病历,是9天的治疗缺失6天的护理记录……等等。
  综上所述,整个审理过程及下达的败诉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其执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之3?5?7?8?9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此 致: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敬礼!
  上诉人:赵俊红 电话:13132526904
  2012年8月23日亥时
  权欣·何宪宝执法违法的事实【权欣】
  2010年4月6日,是母亲75岁诞辰。这一天,母亲在浴火中升天。
  
  从火葬场回来,连续四天四夜没有合眼的我,沉浸在悲恸中没有睡意。我倚靠在床上,闭上双目修神,竟见到母亲脸色铁青,面有愠色,死死地搂着我的脖子,声嘶力竭的呐喊:“我是冤死的”。并指着仓库病房的屋角对我说:“那有摄像,那有天眼”。
  魂魄如同风,看不见却吹痛我。决定民告‘官’。自己深知:犹如鸡蛋碰石头。但,仍要粉碎自我,追求一个“理”。
  当我走入司法程序,便看到了灰色地带,公平正义不惜向共和国国徽泼墨。
  2011年7月7日,是我面对司法诉讼的第一堂课。开庭时,我向审判长权欣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被告方出示两证被当庭驳回。
  休庭后,我的律师再次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方在下一次开庭时出示两证。并要求复印质证笔录,可审判长权欣不允。
  裸奔的信号,激起我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长依法依律准许复印质证笔录。
  谁会信,没有违法的我,被违法的法官召来数十名法警,在庄严的法庭上捍卫法治天下,要抢夺我手中的质证笔录。
  法律,正义的不彰,导致了尊严长跪。
  最后我的律师出面调解说:“对方让了步,你也让一步,他们说了,只要你向法院院长写个书面申请,给法官一个台阶下,质证笔录就会给你复印”。
  我只是依法行使权力,为什么审判长在执法上不能独立依法执法。
  法律写在纸上,执法必公,如若不公,法律能否还值一文?当法律不值一文时,“宪法”会改成“现法”,“司法”变成“家法”。这样的执法,岂不是割断法律的生命脐带,让中国宪法成为孤儿。
  
  本想这样问一问法官,但想到以后的案子还得由她审理,忍气吞声做了妥协。
  不能表达的意愿,在舌下,苦涩。我的忍,养成了执法者更加的目空一切。
  在2011年8月12日的质证开庭时,我要求被告出示两证,审判长权欣态度强硬的予与了反驳。
  休庭后,就两证问题我和审判长权欣交涉说:如果被告据不提交两证,依法推定被告没有执业资格和执业证,那么本案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将本案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先刑后民的规则,本案中止审理。作为法官,你应该依法依律审案。
  审判长迫于法律的威严无奈答应,让被告在8月15号出示医生和护士的两证,我把法官的承诺写入质证笔录补充中备案。
  在2011年9月16日本应是继续质证,可法院却把继续质证,改为做笔体鉴定。
  鉴定开庭时,我方要求被告出示两证,被告特权代理人高卫东,仍拒绝出示两证并诡辩说:“你们起诉的是医院不是医生”。
  流氓不可怕,可怕的是流氓有文化。正如:皇帝新衣的故事,明知自己在裸奔还要继续裸奔。就是要公开调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法不依,有文化的流氓耍无赖,大有无法无天之势。
  无赖加流氓的嘴脸在整个质证中,埋下的是无耻伏笔。
  敢无耻,是因为无耻的起。
  2011年12月5日的庭审开始时,我要求复印姗姗来迟的两证原件,审判长权欣,不准我依法依律复印被告医生的两证原件。
  身为审判长,知道不准复印是犯法,所以,法官权欣在法庭上,为不准复印找理由,她宣读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的7?8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面对审判长权欣的执法枉法,我提出反驳:如果武警医院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那么,就不该面向地方百姓开放,并对外收费行医。
  法官无语。
  作为知法懂法的审判长,在其宣读不准复印的法律律条依据,牵强附会。不但是牵强附会更是颠倒黑白。因为法官宣读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复印”。
  【在法庭上,审判长权欣公然挑衅法律的尊严,故意隐匿可以复印段落,作为执法者的权欣,脱离了法律的制约,把执法者的权利高居于宪法之上,这是知法犯法。】
  法律赋予我行使的合法权利,审判长权欣利用手中职权,枉法剥夺我不准复印两证,致使庭审走入僵持中。
  此时,审判长权欣,违反法庭纪律在庭审中拨打电话,这时,从后门进来一人,他坐在了被告旁的椅子上,静观法庭上的局势,并诏来法警。【法警告知是法院院长】
  我方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无疑为玩火者引火烧身,为了控制火势,法院妥协让步,准许复印复印件,答应在复印件上签署院长,审判长的大名。但在复印后,院长,审判长权欣拒绝在复印件上签字。
  【在这里,我要说明一点:两证复印,不是依法由当事人在场,按原件复印,而是由法院私自提供,没有经过当事人核对的复制品再次复印。】
  回到家,我观看复印件,发现庭审中看到的,王晶晶的两证原件上资格证的2007年9月21日,执业证2006年12月8日,和我手中拿到的复印件,已发生了质的改变,已篡改为资格证2006年12月8日,执业证2007年9月21日。
  在质证庭审中,我对王晶晶的印象最为深刻,因为被告递交的第一位医生的两证就是王晶晶。
  当时,拿到王晶晶的两证原件,我的律师和代理人,我们三人经过认真的,仔细的核对后,发现王晶晶的两证在程序上违法,针对王晶晶的两证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医师资格证的取得应在医师执业证之前,可王晶晶的资格证是在2007年9月21日下发的,执业证是在2006年12月8日下发的。两证取得程序违法,说明是伪造的。发证机关也不对,是辽宁省卫生厅,依法依律应是国家卫生部。还有王晶晶的执业证已被剪角,依法依律是作废证件,不能向法庭提供作为质证证据”。【调取庭审影像,查阅质证笔录】
  面对我方提出的关于王晶晶两证违法和非法行医问题,被告特别授权高卫东,在庭审过程始终没有做辩护。
  作为知法懂法的被告特权自然清楚,任何的狡辩,此时,无法靠谎言撼动铁证如山的事实。
  但谁会预料,被告的不狡辩,藏奸着蓄谋,和法院共同藐视法律,在复印件上做手脚。
  现在,终于明白,为什么东丽区法院的审判长权欣,不准我依法依律按原件复印,更为嚣张的连复印件都不准复印的答案。为何在我坚持复印两证原件时,审判长权欣利用职权宣布休庭,院长亲手打开法庭大门放走被告。
  放走被告后,我方责问法院,为何要剥夺我们依法依律行使复印的权利,在我方据理力争许久后,法院答应提供复印件给我复印,但回家查看时,发现法院只提供了部分,缺失资格证的复印件有10人,执业证的有5人。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熟悉,宪法第五条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明白,宪法是我国第一大法,执行宪法,就是遵守法律。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清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省略】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知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是犯罪。
  请问:审判长何来之胆敢渎职违法?谁借给她的胆量胆大妄为,执法枉法?
  请问:没有保护伞,她那里来的胆,明知触犯法律还以身试法?
  请问:一个枉法者,如果没有背景做靠山,早已该离开正义的视线,是否印证了存在就是硬道理?
  但我坚信,不论你是什么背景,自取灭亡只是来早与来迟,因为,我的后盾比他们的背景更强大,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纸上的文字是:法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
  但不得不承认,法之网,总会有漏网之鱼,但是,法律就是这样一张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你永远逃不出法眼。
  举报人:赵俊红 写于2011年12月13日戌时
  【何宪宝】
  作为东丽区的执行审判长何宪宝及相关人员,在2012年3月1日庭审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法,已有明文规定,作为执法者不执行就是违法。有法不依就是渎职。
  作为知法懂法的法官,违背高院的规定,取消庭审的录音录像,并在庭审过程中,安排数名法警参与民事诉讼审理,请问:在庄严的法庭上,捍卫的是谁的法治天下?请问:没有录音录像,作为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谁能保证不受侵犯?
  没有录音录像,就是保证其枉法审判,可以公开的调戏法律的公平正义,保证他们的执法行为违背程序正义,而达到其目的:失去公正性,公平性。
  坚守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必备的执法水准。可在庭审中,审判长何宪宝违背程序正义,当本人请求法官按程序走,法官理直气壮的说我是执法者,必须听我的进行质证,我不能苟同依法指出:“法院是认定证据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上庭证据没有被认定的前提下,依法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请法官依法对被告的两证资格,允许我们进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作为法官在明知复印件属于孤证,不能达到法定证明程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依法办案,准许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进行复印件于原件核对,确保执法行为对原被告方都达到公平正义。
  但是,作为法官就是有法不依,竟然在法庭上拍桌大怒:我是执法者我有权利。
  请问:谁借给他的胆,如此胆大妄为藐视法律?谁借给他的权利,胆敢利用手中的法槌把法律的尊严敲矮一厘米?
  请问:作为执法者,在本案前期审理中权欣已渎职违法,而重新组合的合议庭新任审判长何宪宝,为何,仍敢步其后尘,以身试法?
  请问:自2011年3月9日起诉至今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应该结案,如需延长,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为什么知法懂法的人民法院有法不依?
  请问:在我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重新组合合议庭,为什么不依法通知我?
  请问:已是违法组合合议庭,为什么将错就错,以重新开庭做注脚,为被告再而三的赢得时间?谁助长他们无法无天之势,目空一切不依法继续审理?
  请问:前任审判长和现任审判长,为什么都在两证资格上,包庇纵容被告,不准原告依法核对两证资格?
  请问:对我们的依法诉求,合议庭为什么以研究后做解答,曲线救被告?
  请问:在我向法官何宪宝,述说被告特权高卫东,在法庭上对我和我的代理人拍照后,为什么,不依法查看是否销毁了影像资料,确保我们的人身安全?
  尊敬的纪检公仆,草民的不明白,请您解惑,为百姓伸张正义!!!
  记得3月1日,当法官何宪宝,在我没有审阅和签字的情况下,违法抢夺庭审笔录夺门而去,是您接访了我,我曾经对您说:“我没有走上访之路,是因为相信公平正义的存在,现在,我不在相信,如果我去上访,是他们逼的”
  说句肺腑之言,我不愿走这特色之路,但是,当我被逼走投无路之时,我别无选择,虽然前面的道路布满荆棘,我仍会前行,让双脚滴出的鲜血增艳这十个字:“正义只是迟到,不会缺席。”
  尊敬的检察官,让我以培根的名言作为结束语:“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谨向:为民主持公平正义的公仆致敬!
  上述者:赵俊红。写于2012年3月3日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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